「(系爭買賣雙方有否約定『陽台補登程序由被告負責辦理』、『如可以補登,則買賣價金會再加上新增加坪數乘原先約定知每坪單價22萬元』?如有,為何未見於諸於買賣契約內明文?)當初沒有約定,當初是以總價計算,不是以坪數計算。可以請庭上看買賣契約書內的內容」(本院卷第81頁背面),已堪信為真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參照。
「被上訴人反訴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690,060元及自10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因系爭買賣契約之建物現況確認表及標的現況說明書業記載上訴人買受之範圍包含「懸空增建、陽台增建作室內面積使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就系爭陽台5.88平方公尺上訴人受有不當得利,即無可取。其反訴亦無理由,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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