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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型態:電梯大樓

所在樓層/總樓層:6/11

權狀:7.49坪

主建物:5.11坪

附屬:0.86坪

公設:1.52坪

使用執照:69年使1631號

筆錄:
㈠據在場大樓總幹事顏○○稱,本件拍賣標的自109年9月起即未再繳納管理費,已很久無人居
住;經入內履勘,屋內無夾層,陽台外推,經檢視無電、有水,現場有舊家具,應係無人居住
狀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四種商業區。
㈡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
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回覆未發現該址曾有非自然死亡情
形;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回覆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亦非列管之海砂屋,惟仍應以實際鑑定為準;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回
覆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
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
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
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
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
應自行查明、確認,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本件共同使用部分1493建號部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1337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點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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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