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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連結:https://bit.ly/3B58HAl

房屋型態:公寓

所在樓層/總樓層:4/4

權狀:24.07坪

主建物:22.73坪

附屬:1.34坪

公設:坪

使用執照:66使字第1467號

筆錄: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於現場稱:本件建物現由其家人居住使用,其未居住於此。本件係拍賣
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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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