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
裁定連結:https://bit.ly/3B58HAl
房屋型態:公寓
所在樓層/總樓層:4/4
權狀:24.07坪
主建物:22.73坪
附屬:1.34坪
公設:坪
使用執照:66使字第1467號
筆錄: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於現場稱:本件建物現由其家人居住使用,其未居住於此。本件係拍賣
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