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不可以,實務上大致否認非自然人可以請求慰撫金,因為沒有精神上的痛苦。

但今天有一個判決例外,所以可以拿出來討論,大致上就是有人吃了某家麵店,後來在網路上發言不衛生等負面言論,遭到店家求償的案例。

判決連結:http://bit.ly/38u9SsZ

1.店家有提告刑事告訴妨礙名譽,經法院處拘役50日。

2.有爭議的部分是慰撫金的部分,最後法院判賠5萬元。

「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之故意誹謗行為致其名譽權受損,足認其身心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簡字第208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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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