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的立場是,保險本質防患未然,如果保險人重病。其可見鉅額遺產於死亡後應繳稅,當事人在不當規劃下,將應稅財產短期轉為免稅的保險給付,被課稅加罰的風險很高。

尤其被繼承人死亡前遺有大筆資產,而其受益人明顯不需要保險利益來照顧,國稅局會以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加罰。

案例:

1.被繼承人生前重病期間,以子女為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537號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943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150號判決

 2.以財產借款創造負債,再投保年金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0043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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