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還是以國稅局實質認定為準,因為解釋權還是在稅捐機關手上。

稅捐規避(脫法避稅):乃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對於私法上形式選擇之可能性,從私經濟活動交易之正常觀點來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選擇通常所不使用之法形式,於結果上實現所意圖之經濟目的或經濟成果,但因不具備對應於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課稅要件,因此減輕或排除稅捐負擔。

合法節稅: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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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