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樓公寓很多前庭後院都有外推,很多人就是看上這附加價值的部分,所以願意多花比樓上多的錢去承購。

但如果買方購入沒多久,就收到因為汙水下水道施工必須要拆除後院的話,買方一定會跳腳,要求仲介與屋主負責

而也許賣的屋主可能早就知道可能會有被拆除的風險,所以才趕緊把房子賣掉

這都是在法院上攻防的重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63號

https://bit.ly/2Z68Sue

104/10/4簽訂買賣契約

104/10/15拆除大隊會同工程主辦單位會勘

104/10/28拆除大隊開立違章通知書

104/11/16交屋

1.仲介有沒有盡調查義務?

查報認定為違章建築後某日接到謝孟桂電話,她說是仲介,想要確認確定之拆除位置,我跟她約在現場告訴她,請她去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再由地界線退縮75公分就是配合拆除範圍

系爭房屋前、後方均有違建一節,既經載明於不動產說明書後檢附房地產買賣標的現況說明書上,且被上訴人仲介人員亦有於簽約前告知上訴人上情,尚難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屋之交易過程有何可歸責之事由,或係故意、過失令原告受損。

2.可否要求屋主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573號

https://bit.ly/2LBqwy8

原告於購買系爭房屋,簽訂買賣契約前,業經被告錢小冬及被告都營公司人員告知說明,系爭房屋後方防火巷增建部分,因日後將施作衛生下水道埋管作業,將影響而須拆除增建部分,且系爭房屋增建部分均於房地產買賣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3點清楚說明系爭房屋前後有增建,並告知「未依法申請加建之建物,買方應充分認知此範圍有隨時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等記載。

謝孟桂有跟伊說系爭房屋前後都確定是違建,伊還是同意簽約購買並付款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調偵續字第93號卷一第169頁反面),可知原告於104年10月4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前,已知悉上開房屋後方增建為違建,仍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即被告就此部分自不負擔保之責。

原告應於5、6月間即將拆除違建時或拆除違建後,立即將此事實通知出賣人之被告,惟原告自拆除違建後超過一年以上之時間,從未通知被告,迄106年10月3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則依上開規定,依法「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主張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請求減少價金及返還所減少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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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