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有無給付。

函釋連結:https://bit.ly/3hwrmgD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現行法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依法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惟該項債務如債權人之請求權已罹時效消滅,債務人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得拒絕給付,故債務人如已拒絕給付,則該項債務即不存在,應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反之,如該項債務雖債權人之請求權已罹時效消滅,但債務人曾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以契約承認該項債務者,則表示該項債務仍然存在,則在債務人死亡時,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該項債務自仍可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69/07/07台財稅第35427號函)

函釋連結:https://bit.ly/33MtWH5

被繼承人XX生前出售之土地,迄其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而買受人對該土地之移轉登記請求權,雖經法院判決確定已罹時效消滅,但繼承人仍為給付時,依本部69台財稅第三五四二七號函(編者註:參閱上一則)說明二段後規定意旨,該土地仍可視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72.12.2.台財稅第三八五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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