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
債權人可以依民法244條(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在此案例中是無償贈與給妻子,被法院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實務上如果用買賣的方式,債權人就很難舉證說明第三人知道債務人脫產的行為(民法244條第二項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在此案例中
107/12/2發生車禍
108/7/22債權贈與契約
108/8/20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
時間點很難讓人不聯想到脫產,而做這種事也應該先詢問相關法律,否則也是白忙一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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