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論報導內容與判決內容歧異的部分,本新聞的重點在於,今天ㄧ般的車禍,在事故鑑定上很難完全0肇責,套到這個案例來說,今天違規左轉的機車騎士是肇責主因負擔百分之70責任,即使這樣扣掉強制險,還是有90萬的賠償,主要是因為人傷部分的損失,故開車一定要加保第三責任險。

而ㄧ般不懂法律的民眾,會直觀認為恐龍法官,判決有誤,明明就是對方違規,我還要賠錢,真的沒道理

東森新聞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20/1516654.htm

民事判決原文: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cf54bb10890331626ccceb4?t=1838361905

判決重點節錄:

1.惟查,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意旨參照)。

2.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扣除被上訴人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乃係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本無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之適用,如於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金額中先予扣除,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無異減少上訴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當非上開規定之本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1號判決意旨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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