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警

二.會發給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有雙方電話 姓名 車牌)

  作用:主張法律上權益

  須注意點: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7日後,至交通隊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等資料。事故發生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刑事責任需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向肇事地點轄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

   3.如果對初判表有異議,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鑑定(初判表非可供保險業者做為理賠完全依據,還是必須以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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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