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針對您剛剛詢問的問題有做說明,說明如下: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

      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

     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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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