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教唆犯(少數說)

被教唆人既然成立犯罪,依從屬性理論,教唆者自可成立教唆犯。

2.不成立教唆犯(通說、實務)

正犯行為侵害法益程度較大,不法性亦較高,舉重以明輕,正犯之行為既然不予處罰,斷無處罰較低不法內涵之行為之理。

自不法的角度,行為人可以成立教唆犯,但因所湮滅的證據對於教唆犯而言,是自己的證據,所以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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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