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3條所稱煽惑,也是引發他人犯罪之意思,但與教唆犯並不相同。

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1.煽惑之對象,乃針對不特定人為之,且煽惑之內容可為不特定之罪或特定之罪,甚至包含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教唆

他人犯罪,僅能針對特定人違犯特定犯罪而教唆。

2.煽惑他人犯罪,被煽惑者本身是否已有犯意,並非所問。教唆他人犯罪,被煽惑者必須為本無犯意之人,因教唆而引發犯罪動機與犯意。

3.煽惑之行為方式,必須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之,使成立犯罪。教唆他人犯罪,教唆手段不限,且無須公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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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