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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學說:
甲成立間接正犯,乙成立幫助犯。該罪為義務犯,乙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並未負有特別義務,僅成立幫助犯。
實務:
透過共謀共同正犯處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成立共同正犯。
陳沛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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