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

甲成立間接正犯,乙成立幫助犯。該罪為義務犯,乙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並未負有特別義務,僅成立幫助犯。

實務:

透過共謀共同正犯處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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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正犯 公務員 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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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