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指共同正犯中之一部分人,心生悔意,而自共同正犯關係離去之謂。該概念在於防止共犯責任的擴散,使該脫離者僅負脫離前共犯責任。

學說基本上無論著手前或著手後均適用共同正犯之脫離。但實務上之前僅承認著手前的脫離,近年則有部分承認著手後脫離。

學說要件:

1.因果關係切斷說:

只要行為人能切斷物理性與心理性的因果力,即可允許共同正犯脫離。

由於因果關係乃結果規則的基礎,行為人誠摯地解消自己行為的貢獻力,切斷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刑法上僅能論以未遂之責,不能因為其為單獨正犯或共同正犯而有別。,所以從刑法解釋學之觀點,並非不能承認著手後之脫離。

2.另有學說認為脫離與否,要檢視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解消其影響力而與他人之犯罪完全切割,倘若反悔者只是單純的離去,或先前行為的貢獻,其影響力未能完全消滅,仍不能認為已經脫離。

數人參與之犯罪,欲退出者若是未能成功清除其犯罪貢獻,以至於無法完全脫離參與關係,此時仍需就犯罪之既遂受到規則,若有試圖消持其原來所提供的貢獻,當然可以視除去的程度而從正犯轉變為幫助犯或教唆犯的可能。

實務

1.著手前之脫離

https://bit.ly/3OtopgA

「被告事前共謀犯罪或參與預備犯罪之行為,但於即將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尚未著手之際,因反悔而拒絕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並以行動阻止其他人實施犯罪之行為;縱其阻止行動無效,其他人仍下手實施犯罪行為而發生犯罪之結果,惟被告於其他人即將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尚未著手之際,既已無與之共同犯罪之意思,亦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除法律有處罰該罪之陰謀或預備犯之規定,應論以該罪之陰謀犯或預備犯外,尚不能遽依該罪之共同正犯論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5號刑事判決參照。

2.著手後之脫離

https://bit.ly/48awnlS

「複數行為人以共同正犯型態實施特定犯罪時,除自己行為外,亦同時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自己之犯罪,從而共同正犯行為階段如已推進至「著手實施犯行之後」,脫離者為解消共同正犯關係,不僅須停止放棄自己之行為,向未脫離者表明脫離意思,使其瞭解認知該情外,更由於脫離前以共同正犯型態所實施之行為,係立於未脫離者得延續利用之以遂行自己犯罪之關係,存在著未脫離者得基於先前行為,以延續遂行自己犯罪之危險性,脫離者自須排除該危險,或阻止未脫離者利用該危險以續行犯罪行為時,始得解消共同正犯關係,不負共同正犯責任。易言之,複數行為人遂行犯罪時,較諸於單獨犯型態,由於複數行為人相互協力,心理上較容易受到鼓舞,在物理上實行行為亦更易於強化堅實,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較高危險性,脫離者個人如僅單獨表示撤回加功或參與,一般多認為難以除去該危險性,準此,立於共同正犯關係之行為,複數行為人間之各別行為既然具有相互補充、利用關係,於脫離之後仍殘存有物理因果關係時固毋待贅言,甚於殘存心理因果關係時,單憑脫離共同正犯關係之表示,應尚難足以迴避共同正犯責任,基於因果關係遮斷觀點,脫離者除須表明脫離共同正犯關係之意思,並使未脫離者認知明瞭該情外,更須除去自己先前所為對於犯罪實現之影響力,切斷自己先前所創造之因果關係(即須消滅犯行危險性,解消脫離者先前所創造出朝向犯罪實現之危險性或物理、心理因果關係效果,如進行充分說服,於心理面向上,解消未脫離共犯之攻擊意思,或撤去犯罪工具等,除去物理的因果性等),以解消共同正犯關係本身,始毋庸就犯罪最終結果(既遂)負責,否則先前所形成之共同正犯關係,並不會因脫離者單純脫離本身,即當然解消無存,應認未脫離者後續之犯罪行為仍係基於當初之共同犯意而為之,脫離者仍應就未脫離者後續所實施之犯罪終局結果負共同正犯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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