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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巷00號,下稱系爭建物)係於民國98年由聲請人出資建照,聲請人為原始起造人,依法為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詎相對人誤以為系爭建物係訴外人陳怡諠即陳飛比所有,持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610號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查封拍賣系爭建物,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年司執字第21051號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與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2686號強制執行事件合併執行(下稱系爭確定裁定、系爭執行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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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持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609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就陳飛比(原名陳怡諠)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0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巷00號,下稱A房屋)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92686號清償票款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惟系爭房屋前因年久失修而破損不堪使用,陳飛比遂於99年10月1日委託上訴人拆除A房屋並新建為二層樓鐵皮房屋建物(門牌號碼亦為高雄市○○區○○街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雙方並簽立協議書,約定拆除及新建費用均由上訴人出資負擔,而重建後之房屋所有權則歸屬上訴人所有,因此雙方係屬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系爭房屋為上訴人所有而非訴外人陳飛比所有,土地銀行誤對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房屋強制執行自屬不當,嗣土地銀行將對陳飛比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程序就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屋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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