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以讓與意思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抵押權移轉登記。

債務人或抵押人移轉所為之登記是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讓與又分為原債權已確定或未確定的情況

未確定:附承諾書或在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內會同蓋章。

  1. 內政部75年8月7日台內字第432546號函 決算期未屆至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轉讓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

已確定:不需要取得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同意,只要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本案已依規定通知債務人,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1. 債權額確定之證明文件不需要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用印,僅須書寫 年 月 日收件 字第 號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為新台幣 元整,並由抵押權人用印。
  2. 內政部93年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0252號函釋,其擔保債權之流動性隨之喪失,該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且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完全回復,亦即抵押權從屬債權之特性與普通抵押權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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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