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

案      號:

股      別: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萬元

聲請人即債權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m122

住新北市中和區

送達代收人 

           住台北市

           電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新北市


 

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 相對人於民國1125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 萬元,及自民國1128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 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 萬元,為擔保其利息及違約金債權,爰於民國(下同)112524日開立面額 萬元、到期日為112823日之本票乙紙【聲證一】,交予聲請人收執。惟聲請人於112824日提示該本票後不獲付款,為督促相對人清償債務,爰向 鈞院提出本件聲請。
  • 系爭本票發票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之規定,以相對人之住所地為發票地及付款地,本件係由 鈞院管轄,併予陳明。
  • 因聲請人住所地收信較為不便,故另向 鈞院陳報送達代收人,相關書狀煩請寄送該送達代收人。

 

    謹  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證據名稱及件數

聲證一: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正本乙紙。

 

 

中華民國1121226

                

具  狀  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