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tuUnB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34,4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民事參照。

https://bit.ly/3NFiuo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6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民事參照。

https://bit.ly/41ICYSL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79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433號民事裁定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