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託契約書人

抵押權人:

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標的:

一、信託目的:

為委託人及抵押權人雙方共同之利益,避免借款期間受其他因素之干擾,為方便管理委託人就不動產上產生之相關抵押債務,有利於出售並償還抵押債務,讓委託人取得最大利益之分配,於簽署本信託契約書時,委託人同意立即辦理本信託,並於委託人未如期償還抵押債務予抵押權人時,委託人全權同意受託人可依本約行使管理處分之權利。

二、信託內容:

受託人在信託期間得將信託標的物使用、收益、處分本信託標的。

出售之金額:出售之金額除非另有約定出售價格外,出售約定總價為委託人對抵押權人之債務(含本金、利息、懲罰性違約金、仲介費、相關代墊費用)、擔保物標的上之甲方應分擔之抵押債務總額、土地增值稅、各項稅費、規費、代書費、委託銷售之仲介費之合計總額(下稱所有合計費用)。如委託出售之金額另有約定者,於清償所有費用後仍有剩餘時,該部分價金歸委託人所有,如有不足支付抵押權人之款項時,委託人應自行再與抵押權人協調並負擔其差額。

出售價格:

出售之特約:同意受託人先將產權移轉予買方,並於委託人確實搬遷清空房屋後,買方始進行買方銀行設定並就委託人原有抵押債務進行代償。

三、信託利益分配:

本信託財產每年因使用、收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或其他管理方式所生之收益,扣除其所衍生之稅賦及必要費用後,應將收益之所得優先償還委託人積欠抵押權人之債務後,有剩餘收益之部分應即歸屬於受益人。

四、管理與費用:

本信託管理無約定報酬;每年所衍生之稅賦及必要費用受益人同意繳納;本契約應由受託人指定之地政士申辦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其相關費用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五、信託期間: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無期限(或合意終止為止)。委託人不得要求提前終止本信託契約。

六、其他事項:

本信託權利價格總金額為新臺幣                元整。

抵押權人:

身份證字號:

委託人:

身份證字號:

受託人:

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