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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三重地政事務所101年1月4日重登字第96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元及102年5月30日重登字第12477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元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關於利息部分雖未記載,然此僅係被告將來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就未經登記之約定利息債權主張為抵押擔保效力所及,而就抵押物優先取償,要難憑此即謂兩造間就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即未約定利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簡字第60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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