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47cgomY

「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存摺影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