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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當事人之適格則指當事人對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既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此項訴訟要件之有無,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對此要件之欠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義務,且如欠缺當事人適格要件,法院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80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裁判意旨亦可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簡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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