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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以啟自新。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如再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情節重大,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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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