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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維應支付洪巧蓁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支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一○九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以前支付捌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中華郵政帳│││戶,帳號:○○○○○○○○○○○○○○,戶名:│││洪巧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279號刑事判決參照。
「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27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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