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rgb4zS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進而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基於單一逃漏稅捐之目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