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

必須要有證據,已經讓買方知道要付仲介費,要不然針對私下成交的買賣雙方,很難跟買方訴求,法院見解不認定仲介帶看買方本來就是為了仲介費,這邊仲介吃虧

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729a012948d2dc33a7b4ed?t=1408329170

重點節錄:

原告針對習慣法的抗辯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定有明文。足認不動產仲介業者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一方或雙方比率,以書面載明供買賣雙方事先充分瞭解,始屬現行不動產仲介業現行之標準作業程序。是原告在未與丙○○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或要約書,或以書面記載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一方或雙方應負擔之比率之情況下,主張依商業習慣請求丙○○給付成交總價1%之報酬,尚乏所據,洵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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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