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2XfAn5N

「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抵押人或其他債權人否認有該債權存在,自應由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之抵押權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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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