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高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60號卷,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60號訴訟程序中達成調解確定在案。核調解內容第五項為:「上訴人(即相對人)同意被上訴人(即聲請人)取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51號提存事件之提存擔保金伍拾萬元,並聲明對於該提存擔保金之權利不予保留。此業經記明於筆錄,是相對人楊玉琴既已於法官前表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逕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待本院另為准予之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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