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金額

聲請人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即x之繼承人)

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

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一、相對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理由:

一、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x於民國x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新台幣x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當時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並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證一)嗣案外人x於民國x年死亡,不動產由其家弟繼承(證二)爰以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基於前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案外人x於民國x向聲請人借款共新台幣x元,特約:借款人任何一期未依約履行分期攤還時,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惟該債務除僅繳交本息x至x年止,尚有x元本金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經多次催討無效果,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為此爰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拍賣抵押物,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附表一:抵押物標示

謹狀

證據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兩份。

二、司法院繼承事件查詢公告四份、繼承系統表一紙、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三、繳款明細。

四、催告函影本三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投遞簽收送達證明影本各一份。

五、委任狀一份。

台灣x法院 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x年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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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