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金額

債權人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

        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一、相對人x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共同負擔。

聲請理由

一、緣相對人x於民國x年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xx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當時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證一)

二、基於前項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於民國x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x元,特約:借款人任何一期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無須事前書面通知,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款契約書影本可稽(證二)惟債務人x尚欠本金x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仍惟清償。經多次催討均無效果,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償,民法第873條訂有明文。為此爰檢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證三),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拍賣抵押物。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證據

證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證二: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份。

證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一份。

    謹狀

台灣xx地院 民事庭 公鑒

民國x

具狀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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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