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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snote.com/itp-rule/5be40e99498cdbab516f3513?t=1100352571
要旨:樓房或毗鄰房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
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認定乙案,經本部邀請內政部等有關單位多次研商,獲得會商結論如下:一、地上房屋為樓房時:房屋不分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土地為1人所有或持分共有,其土地增值稅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四、毗鄰房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兩棟平房或樓房相鄰,其所有權人同屬一人,為適應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時,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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