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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snote.com/itp-rule/5be3de5b498cdbab515e4617?t=1100352571

要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說明:二、被繼承人鄭君於8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78年間贈與媳婦○○新臺幣○○萬元,惟○○於79年間已與鄭君之子離婚;另被繼承人陳君於死亡前3年內贈與前配偶房屋1棟。按該等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既已因離婚而消滅,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故該等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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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