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狀

聲請人即債權人

相對人即債務人

為聲請向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報稅資料事:

一、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二、本件強制執行,為了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實有向財政部國稅局調閱相對人納稅相關紀錄之必要,是請 鈞處依前開規定向財政部國稅局函詢為荷。

謹狀

台北xx民事執行處 公鑒

民國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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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