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2PN5B03

「被上訴人建置系爭比價平台,以超連結利用上訴人等房仲業者所努力建置之房屋物件資訊內容,而僅限其招募之屋比經紀人,有首先回應買家提供仲介服務之機會,能否認該利用他人努力成果,推展自己「間接仲介」之行為,仍屬提供房屋物件資訊之房仲業者所應容忍?且客觀上是否不致誤導房屋物件之可能買家僅與加入為屋比經紀人之不動產營業員接洽,由其提供仲介服務,從中攔截客源,而有影響不動產仲介市場公正競爭秩序之情事?亦非無斟酌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詳為推求,僅以被上訴人未於系爭比價平台直接擷取房屋物件之網頁資料,或屏蔽房仲業者之聯絡資訊,且已標明足以區別「屋比」文字圖案,亦未直接從事買賣仲介,與上訴人競爭,即認被上訴人並無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屬可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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