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https://bit.ly/3S83fVZ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經調查核定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免予處罰。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