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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查被告2人共同書立上開不實內容租約,由被告陳啟光提出於本院就該等事項並無實質審查權限之公務員,由本院承辦之公務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於上開查封筆錄、房屋使用現況及拍賣公告之公文書中,是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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