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駁回。被上訴人中正首藝管理委員會應容忍上訴人於行使專用權之合法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如附件所示之停車位,不得為任何妨礙、干擾或阻止之行為。確認中正首藝大樓民國九七年九月七日九七年度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一關於修正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四、六款修正決議無效。確認中正首藝大樓民國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七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四、決議三(一)關於修正規約第二條第四款有關「停車空間」及「停車場管理辦法」之決議無效。其餘追加之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開分管同意書,足徵系爭車位並無固定位置,而係約定在系爭大樓地下二至四層之停車塔空間範圍使用,既有分管約定,且在一定範圍立體空間內使用,每個車位並無獨立特定之區間專有排他使用,參酌原始規約第2條第1款、第2款有關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明定,堪認上訴人雖為系爭車位之所有權人,但使用系爭大樓地下第二至四層停車空間,屬約定專用範圍,非屬專有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9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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