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通常主張詐欺或被陷於錯誤撤銷法律行為。
因為效果意思取決於行為人主觀意思,故行為當下到底行為人的想法是什麼是很難去證明的,在法院也就容易形成兩種結果的判決如下。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
意思表示有三個要素: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為。
效果意思:表意人期以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
「買賣契約之成立,以標的物及價金為要素,倘當事人對此二者之意思表示未能一致,其契約難謂已成立。查被上訴人並未向上訴人明確說明簽署系爭契約之用途,上訴人基於相信被上訴人,並未過問原因即在系爭契約上簽名,並無出售系爭房地之內心意思,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倘上訴人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上訴人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要素構成。效果意思,指表意人期以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又得獨立以自己之意思為法律行為之人,即應受其意思表示法律效果之拘束,非有法律事由,不得任意解為無效或不生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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