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x元整,及自民國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緣相對人合法持有相對人簽發民國x日為發票日以x銀行x分行為付款人之面額x元整支票乙紙,惟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

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

中華民國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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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