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就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支本票,內載票面金額新台幣x元整,及自民國x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x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聲請人合法持有相對人所簽發本票乙張(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號: ),且票上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到期提示,竟不獲付款。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如聲請事項而為裁定,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本票正本;影本乙紙

民國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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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