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 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 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 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 效(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票據僅供台灣房屋北大學成特許加盟店,款 項:履約保證金,期間:107.10~110.9 擔保用,絕不供作 其他用途,特此聲明
依票據外觀及客觀 解釋原則,堪認發票人之真意係為使系爭本票僅得做為作 為「擔保用」、「履約保證金」之用,除此以外之其他用 途即不予兌付甚明。是系爭聲明屬系爭本票行使時之限制 ,系爭本票除於「擔保用」、「履約保證金」之情形外, 並非無條件擔任兌付等情,應堪認定。則系爭本票既因系 爭聲明之記載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 付」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認系爭本 票為無效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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