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2.去稅務機關調財產與所得清單(一份250元)
3.法院遞狀(自行google強制執行聲請狀)
4.拿到收取命令後直接跟銀行聯繫拿支票(通常是劃線支票,只能存入抬頭人帳戶)
如果債務人沒有異議,錢也有扣足額,整個程序抓2-3個月,但還是容易有很多意外跑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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