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比較常碰到的是對於稅務機關的稅單不服,而提起複查繼而訴願的動作,假設原行政處分被訴願機關撤銷,如果原處分機關不服的話可否提起訴訟呢?

答案是否定的。可以參照訴願法95條: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也可以參考以下判決:https://bit.ly/2EUDc2G

「地方自治團體能否對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並無不同,因此本院107年度判字第89號判決參酌上開決議意旨,認為依現行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體制,原處分機關縱認為訴願決定違法時,仍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不允許其對於訴願機關提起撤銷訴訟。足見,原處分機關不得就對其不利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因原處分機關是否係地方自治團體而有異,乃本院自上開決議之後所採取的統一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62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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