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條文規定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通常由公平會所訂定的處理原則來解釋認定。
處理原則連結:https://bit.ly/2VHzfRC
所以針對價位上的隱瞞除了民事、刑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還需要注意公平交易法上的罰則。只是公平交易法通常是裁罰建商居多。
順帶一提公平交易法的裁罰金額會比較高。
「從事仲介交易過程,隱瞞賣方委託人業有一買方唐信萬願以高價購買土地並支付30萬元作為斡旋金之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使賣方以較低之賣價委託上訴人銷售土地,被上訴人因認上訴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乃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上訴人50萬元罰鍰,經核並無不合。而上訴人係以不動產仲介為業,其受業主委託出賣不動產,另一方面則又代表買方向賣方要約或議價,其雖非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當事人,但其於買賣雙方而言,則具有居間代理之交易關係,不論對買賣之任何一方,均屬委託關係之當事人,且不動產仲介交易過程,仲介業者所掌握買賣資訊,遠超過於買賣雙方,更具有資訊之不對稱關係,從而仲介業者,倘利用交易資訊上之優勢,隱瞞重要交易資訊,自與不動產業者所應重視資訊透明、誠信服務之行業規範相違,是其仲介之行為,自屬公平交易法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之目的所應規範之範圍,尚不容上訴人以其僅為仲介人並非買賣交易之當事人即可作為其卸責之理由。」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281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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