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實務上比較容易發生的狀況是跑趴或是性交易,但不知道對方未成年,因為現在女生發育很快,如果加上化妝,很難區分到底是否未成年。

法院在主觀的認定要件上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也就是說如果可以預見被害人可能是未成年人,還是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或是性交易,都有可能構成本罪。

判決連結:https://bit.ly/2XyXKE0

「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準強姦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未滿十四歲為必要,其有姦淫未滿十四歲女子之不確定故意,亦應成立本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97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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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