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還沒蓋好前,代銷廣告可能會標榜五星級公設,或是跟百貨當鄰居,還是訴求未來發展,多少可能有些不能實現,今天如果消費者不想買了,最常是用廣告不實,而廣告同時構成契約的一部分來主張,那這樣的主張,最高法院的見解是怎麼樣的,可以參考以下判決https://bit.ly/38daRyq

「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為消保法第22條所明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發生之法律關係,如因信賴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依該廣告提供之訊息簽訂契約,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固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惟商業廣告型態複雜,內容萬變,非盡符合法律行為之確定、可能、適法等有效要件,廣告得成為契約之一部,發生契約之效力者,其內容須具體明確,所提供之訊息,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始足當之。倘廣告內容抽象、模糊,或一般消費者閱聽廣告內容,得以辨識係商業上常見之情境營造、願景示意、樂觀誇飾等宣傳方法,無法合理期待其為交易客體之一部,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締約時,就廣告內容已另為斟酌、約定,均難認該廣告內容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參照。

所以如果廣告非具體明確,消費者的主張很難成功,消費者只能朝消保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方式去申訴,要用此方式主張企圖解約的策略應該是以戰逼和,一般預售屋契約是賠15%,所以大多數消費者願意花律師費打官司,反正成要回來多少都是賺,最後如果能跟建商談和解少些損失也都最終目的,訴訟只是達成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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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