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比如結婚時買房子或股票價值1000萬,隨著時間波動財產價值也會波動,假設離婚時2000萬,起訴時3000萬,確定判決時4000萬。

那到底應該以哪個時間點為婚後財產的價值標準呢?

可以看到民法1030條之4的規定: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所以今天必須看兩造是合意離婚或是判決離婚來決定答案,可以參考這個最高法院判決https://bit.ly/2DUayyh

「揆其立法意旨,乃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夫妻平等之原則。故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其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自應以請求判決離婚訴訟起訴時,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財產」之價值,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之價值相扣抵,以資作為計算之基礎,而非以該財產「取得時」或「取得後之任一時點」之價值計算,始符公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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